同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即刑法上所稱之「普通誣告罪」。 此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主要差別在於:申告人主觀上除明知其申告內容虛偽之外,且具有故意使特定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客觀上,申告人之申告須被認定為已經「指定」犯人。
197. 甲同時分別向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監察院等單位誣告乙瀆職,甲成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