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二項: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答案可能要改成 B !!
刑法121條:無此規定,不成立本罪
貪污治罪條例11條:有規定,成立本罪
答案是B沒錯,除非它問刑法,才不成立本罪。
題目沒問刑法,當然成立。
225. 甲對公務員乙行使不違背職務之賄賂行為。試問:依刑法來說甲之行為成立何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