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以下何人沒有召集公司股東會之權利? (A)董事會(B)監察人 (C)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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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hinesech 高一上 (2013/11/07)
第171條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第220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第245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 查看完整內容 |
6F annaspirit86 幼兒園下 (2024/04/27)
第 245 條~新版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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