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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5 以下何人沒有召集公司股東會之權利?
(A)董事會
(B)監察人
(C)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D)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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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 Hui Huan 研一下 (2011/12/13)
(A)董事會 (B)監察人 (C)繼續一年以.....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鄭曉函 高一上 (2013/07/01)
請問是公司法第幾條??謝謝
5F
chinesech 高一上 (2013/11/07)

第171條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
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
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
行召集。

第220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第245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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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annaspirit86 幼兒園下 (2024/04/27)
第 245 條~新版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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