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台上1753號判決債權人受領遲延,如非出於債務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不能給付,應認係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所致。債務人雖不能給付,仍得依民法第267條規定,請求債權人為對待給付。故乙仍須支付價金。
39. 乙向甲訂購花瓶1只,甲依約送至乙家,惟乙因病住院無法受領,甲乃將花瓶送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