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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有關送達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不合法,原告未到庭,法院得依被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B)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C)法院書記官不得自為送達
(D)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得將文書交付其家屬以為送達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喵言喵語 大二上 (2016/07/11)
(A)送達不合法,原告未到庭,法院得依被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 (X)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民訴§386)(B)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龍共君 大四上 (2015/07/30)
不能ㄧ造辯論的情形~民訴38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7F
s98108207 高一上 (2016/03/03)
第 130 條(對在監所人之送達)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第 149 條(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
①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 而無效者。
②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③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 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④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 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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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關送達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不合法,原告未到庭,法院得依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