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送達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不合法,原告未到庭,法院得依被..-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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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98108207 高一上 (2016/03/03)
第 130 條(對在監所人之送達)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第 149 條(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 ①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 而無效者。 ②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③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 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④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 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