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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為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法律上稱之為:
(A)緊急避難
(B)正當防衛
(C)義務衝突
(D)自助行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6/07/12)
緊急避難: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緊急危險而出於不得以,致侵害他人法益之行為。

正當防衛:
針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或攻擊行為下所為之防衛行為。
2F
Ivy Tsai 國二下 (2020/01/09)

選項D:
民法151: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6.為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