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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8.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下列何期限?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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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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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俞 小三下 (2011/01/17)
民法第449條: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判官 小三上 (2014/05/24)
請問一下,白話的意思是不是租房子不能一口氣租超過20年?
3F
Y-Rabbit【My好友 國二上 (2016/06/02)

依現行民法第449條規定,一次訂約不可以超過「20年」。

例如:
租期25年。但是依法律規定會自動縮減為20年,等到第21年的時候,租賃期限算是屆滿。
此時,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當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想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也不反對的情形下,就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言意之下,契約仍然繼續生效,只是原本是屬於定期的租賃契約,之後會變成不定期。

58.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下列何期限?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