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提存人將其給付物或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165.下列何者不是債之消滅原因? (A)抵銷 (B)扣押 (C)提存 (D)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