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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下列何者得為監護人?
(A)受監護宣告者
(B)失蹤人
(C)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D)受輔助宣告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tympc509 國三上 (2016/12/08)
第 109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一、未成年。二、受監護.....看完整詳解
2F
Tangerine Hsu 高三上 (2017/04/06)

擔任監護人之順序: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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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hirley 國二上 (2017/11/05)

兄姊 可以幫未成年弟妹代父母簽聯絡簿

4F
hchungw 研一上 (2021/01/11)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22 下列何者得為監護人? (A)受監護宣告者 (B)失蹤人 (C)與未成年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