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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甲向乙購買房屋,合意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契約未經公證。隨後房價下跌,甲後悔購買,主張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經公證 應屬無效。問該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katern 大二下 (2016/12/04)
第 166-1 條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看完整詳解
3F
Tangerine Hsu 高三上 (2017/05/05)

買賣契約是諾成契約,當事人口頭決定即可

不動產「交付」才有要式性,須經登記才有移轉效力

4F
hchungw 研一上 (2021/01/11)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
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5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8/22)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依題意,查本案尚未有物權行為+登記,不符合民法第166-1條第二項之要件,況且民法166-1根本尚未施行,下詳述。所以本案有效之原因,並非因民法第166-1條第二項


正確法源為債編施行法36第三項但書:「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而民法第166-1條至今亦未正式施行。(2021/8/22)


綜上所述,本案買賣契約之效力,不受166-1第一項影響之原因,並非因為民法第166-1條第二項,而是因為債編施行法36第三項但書之故。

6 甲向乙購買房屋,合意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契約未經公證。隨後房價下跌,甲後悔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