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向乙購買房屋,合意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契約未經公證。隨後房價下跌,甲後悔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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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8/22)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依題意,查本案尚未有物權行為+登記,不符合民法第166-1條第二項之要件,況且民法166-1根本尚未施行,下詳述。所以本案有效之原因,並非因民法第166-1條第二項。
正確法源為債編施行法36第三項但書:「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而民法第166-1條至今亦未正式施行。(2021/8/22)
綜上所述,本案買賣契約之效力,不受166-1第一項影響之原因,並非因為民法第166-1條第二項,而是因為債編施行法36第三項但書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