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與乙結婚,生有丙子、丁女,收養戊女。乙先甲而死亡,甲再與己結婚。甲死亡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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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Nordicstar(98 研一上 (2017/11/05)
民法1148-1條: 查看完整內容 |
6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3/08)
常見誤解:民法還有一條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從立法理由來觀察,民法第1148條之1是為了保障債權人而設計的,民法修法後全面改為限定繼承,為避免被繼承人惡意脫產、對債權人衝擊過大,爰增訂本條,使用於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須就二年內受贈之財產負清償責任,用意在保護「債權人」,而非保障「其他繼承人」,所以不是歸扣適用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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