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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甲與乙結婚,生有丙子、丁女,收養戊女。乙先甲而死亡,甲再與己結婚。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1,200 萬元。甲生前曾贈與丙 200 萬元為營業之用,贈與丁價值 400 萬元房屋作為結婚新居,贈與戊 100 萬元供出國留學用,以上三起贈與皆發生於甲死 亡前三年。問戊可受分配之遺產為多少?
(A) 0 元
(B) 300 萬元
(C) 375 萬元
(D) 4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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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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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rn 大二下 (2016/12/04)
(1200+200+400)/4=450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看完整詳解
5F
Nordicstar(98 研一上 (2017/11/05)

民法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之第1148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惟若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均視為所得遺產,恐亦與民眾情感相違,且對繼承人亦有失公允。故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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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3/08)

法律常識-生前贈與子女的財產,死後會被追回來?

常見誤解民法還有一條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從立法理由來觀察,民法第1148條之1是為了保障債權人而設計的,民法修法後全面改為限定繼承,為避免被繼承人惡意脫產、對債權人衝擊過大,爰增訂本條,使用於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須就二年內受贈之財產負清償責任,用意在保護「債權人」,而非保障「其他繼承人」,所以不是歸扣適用的範圍

7F
今年要上榜 高三下 (2021/10/12)

回樓上:

現在我國民法是採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24 甲與乙結婚,生有丙子、丁女,收養戊女。乙先甲而死亡,甲再與己結婚。甲死亡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