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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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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後彼此結婚者,婚姻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 得撤銷
(D)效力未定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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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各論民法3#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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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華
高二上 (2012/01/14)
民法第983條 Ⅰ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Ⅱ前項直系姻親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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