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253.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之財產如何管理? (A) 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B)依 繼承之規定 (C)由父母管理 (D)由配偶、子女共同管理 修改成為253.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之財產如何管理? (A) 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B)依 繼承之規定 (C)由父母管理 (D)由配偶、子女共同管理
民法 第10條(失蹤人財產之管理)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司法院院解字第3445號解釋》
以失蹤人為被告提起產權上之訴訟時,由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在外多年音訊不通之人,自可認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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