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271.對於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應由誰負賠償之責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