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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為:
(A) 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對待履行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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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各論民法3#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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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柒子森
高一下 (2011/02/08)
民法 (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不安抗辯權) 第 26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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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