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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16.甲夫乙妻膝下無子,若甲死亡,僅有甲之二位弟弟A、B 與乙同為繼承人,則乙 之應繼分為多少?
(A)遺產之三分之二
(B)遺產之二分之一
(C)遺產之三分之一
(D) 遺產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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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0/08/25)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計份,依左列各款訂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間一百三十八條所訂第二順序之繼承人(父母)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訂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之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訂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份為遺產全部。

516.甲夫乙妻膝下無子,若甲死亡,僅有甲之二位弟弟A、B 與乙同為繼承人,則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