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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5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不得與受僱者約定,「如有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應自行離職」。 如有此種約定,其法律效力為:
(A)自始無效
(B)得撤銷
(C)約定有效,但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 損害賠償
(D)約定有效,但得向性別工作平等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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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8125349 國二下 (2014/01/10)
性別工作平等第11條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5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不得與受僱者約定,「如有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