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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73條III(保險標的|定值與不定值)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保險法第76條(超額保險)I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5. 所謂超額保險是指下列何者而言?(A)保險金額小於訂約時保險標的物的價值(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