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票據法第13 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
4F 我真的很想考上公務人員考試 高一上 (2014/12/01)
95年 - [法學緒論]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319524.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請問此一規定反映票據行為的那一種特性? (A)無因性 (B)文義性 (C)書面性 (D)可轉讓性答案:A最佳解! 陳玉卿 小六下 (2012/01/21 23:06):67人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完成而發生票據關係時,「票據關係」就與它的「原因關係」分離,不會受到「原因關係」的影響。而所謂的「原因關係」,例如買賣、借貸等。 例如:甲向乙買汽車,甲簽發50萬的支票給乙作為價金的清償,甲、乙就有「票據關係」,而買賣汽車的契約就是「原因關係」;因此,就算甲事後解除汽車的買賣...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