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 (市) 政府轉報省教育 廳審查。
27.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下列何者為非?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由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