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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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仍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直轄市及市之下均劃分為區。 鄉、鎮、縣轄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已刪除】13 地方自治團體是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