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輔助行為:係行政機關居於私人地位,以協助行政機關從事日常活動,取得行政活動所需的人力及物力,行政輔助行為並非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以間接輔助行政目的之達成,如:添購辦公設備、房舍使用租賃、租用汽車、購買文具等,由於行政機關在法律地位上與一般私人相同,相關爭議的處理由普通法院管轄。資料來源: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9/03/privatrechliche-hilfsgeschafte-der.html
4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舉辦全國績優勞工表揚大會,就該次大會所需場地布置,向 民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