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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8.假設:甲=違反告知義務,乙=惡意複保險,丙=惡意超額保險,丁=無保險利益投保,則保險人可以主張解除保險 契約之情況包括哪些?
(A)僅甲乙
(B)僅乙丙
(C)僅丙丁
(D)僅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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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m 高一上 (2016/12/28)
乙=惡意複保險,丁=.....看完整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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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Buscle Ho 大二上 (2017/03/17)

第64條(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76條(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3F
spidercat0228 國二下 (2017/11/13)

在惡意複保險無效的規定下,另會牽扯到底是前後的保險契約雙雙無效,還是僅有成立在後的保險契約無效?最高法院判例特別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見解,認為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若要保人先後與二以上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先行訂立之保險契約,即不算複保險,因其保險契約成立時,尚未呈複保險之狀態。也就是說,要保人嗣後與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故意不將先行所訂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一保險契約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僅有後一保險契約應屬無效,並不是成立在先之保險契約亦屬無效。(參照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

18.假設:甲=違反告知義務,乙=惡意複保險,丙=惡意超額保險,丁=無保險利益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