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工作能力的貧民(不值得幫助)送至矯治之家或習藝所工作,市民被禁止提供救濟。
2.沒有工作能力的貧民(值得幫助),如病人、老人、殘疾等被送入濟貧院。
3.失依兒童,將被安置於寄養家庭,無免費家庭願意收留則拍賣,男兒童要工作到24歲,女兒童要工作到21歲或結婚才能恢復自由身。
下列何者並非1601年英國伊莉莎白女王的濟貧法內涵? (A)有能力的貧民送至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