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第 53 條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只有匯票能承兌
8.下列何者為匯票所獨有之記載事項? (A)擔當付款人 (B)預備付款人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