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條。
第 37 條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12.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倘若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