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幾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可申請改名?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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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indy Chang 高二下 (2017/06/30)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條例已修法,應將題目改為「設立戶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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