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規定,曾經逾期停留、居留之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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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GRACE 大三下 (2019/09/21)
法規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24 條 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四、曾非法入國。 五、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六、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九、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