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大法官解釋第三八二號對各級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
(A)並非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B)受處分之學生無申訴及行政救濟管道
(C)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D)仍受特別權力關係支配,不得請求司法審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xb 高二下 (2021/01/21)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特別權力關係),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大法官解釋第三八二號對各級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