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56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戶籍法》第60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5 國民身分證之申請或使用,以下何者為錯誤? (A)戶長可扣留 (B)應隨身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