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64 條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
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8 戶籍法規定戶籍資料得以攜出保存處所的例外情形,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