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一般金融)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依主管機關規定,凡借款本金超逾約定清償期限多久以上,而未辦理轉期或清償者,應列報為逾期放款?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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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ya791028 國三下 (2018/02/27)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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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嘉明 (2024/01/22)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
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第一項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如銀行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行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33.依主管機關規定,凡借款本金超逾約定清償期限多久以上,而未辦理轉期或清償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