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4條第3項
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之名稱如非貨幣市場共同基金者,其投資於貨幣市場標的之總額,不得超逾其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48.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募集非貨幣市場共同基金時,其投資於貨幣市場標的之總額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