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銀行應建立總稽核..-阿摩線上測驗
1F Lisa 大二上 (2021/01/05)
第 10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 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總稽核制,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 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各業別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 件規定,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 制之職務。 總稽核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及提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後為之。 前項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