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66條之1(婚、離婚、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等證明書之申請)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2 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何處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B)各地戶政事務所
甲男乙女依法定方式結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後甲男又與丙女至法院公證結婚,並辦理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丙登記了(B)甲丙結婚有效
32 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何處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