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
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
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50 在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登記以何者為申請人? (A)當事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