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三十九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民法 第八條 - 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失蹤滿三年,得為死亡宣告。
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為死亡之宣告。
(特別災難指的是出於自然災害,而非人所能避免的)
民用航空法 第九十八條 - 死亡宣告
因航空器失事,至其所載之人員失蹤,失蹤人失蹤滿六個月,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3 下列有關戶籍登記申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