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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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ee Jo-chun 國一上 (2011/10/23)
姓名條例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授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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