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戶籍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 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尤升佐 幼兒園下 (2010/07/05)

姓名條例 第十二條
2F
Lee Jo-chun 國一上 (2011/10/23)
姓名條例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授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3F
mamiehuang071 大四下 (2020/11/27)
姓名條例第15條

48 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