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49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12. 地主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作停車場使用,試問依民法規定該租賃契約之期間,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