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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甲講師之升等申請遭乙大學否決後,提出行政爭訟獲得原否決升等處分之撤銷,另為合法決議之平反救濟,但乙大學重為決議時,再為駁回甲之升等處分,則甲不服,逕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甲案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B)判甲勝訴
(C)判甲敗訴
(D)程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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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mickey 大三上 (2011/04/17)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第 4 項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9F
藍色熊貓 大四上 (2021/01/05)

看第二次還是被騙 原來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再被駁回 要先打撤銷訴願 才能拒絕申請之訴

30F
Sheng 國一上 (2021/09/12)

乙大學->重為決議(實體審查)

故為第二次裁決,非重複處置

故救濟機會與期限可以重來

31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2 甲講師之升等申請遭乙大學否決後,提出行政爭訟獲得原否決升等處分之撤銷,另為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