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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通稱為:
(A)遲延抗辯
(B)不安抗辯
(C)窮困抗辯
(D)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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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你好~ 大一上 (2016/09/23)
A.民法沒有B.不安抗辯:訂約後顯形減少C.窮困抗.....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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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12/30)
第二百六十四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bt_reference.gif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 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第二百六十五條(不安抗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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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Yeh 國三下 (2013/11/27)
窮困抗辯  民法418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25.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