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之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其清償地應為:A (A)債權人住所地 (B)債務人住所地 (C)第三人住所地 (D)保證人住所地
民法第 314 條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22. 種類之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