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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 種類之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其清償地應為:
(A)債權人住所地
(B)債務人住所地
(C)第三人住所地
(D)保證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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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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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Lin 高一上 (2011/05/06)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314    條(清償地)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看完整詳解
2F
加油瑄瑄 研一下 (2021/01/20)


種類之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其清償地應為:A
(A)
債權人住所地
(B)
債務人住所地
(C)
第三人住所地
(D)
保證人住所地

民法314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
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22. 種類之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