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2 號解釋,立法程序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得宣告所..-阿摩線上測驗
4F Lina Rain L 大一上 (2014/09/28)
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程序(有沒有三讀通過)是內部程序自律事項,非可以審查 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即立法委員出席人數,依議事錄顯示,未達法定人數 |
5F 林小宇 大一上 (2016/09/23)
憲法§63立院有議決法律案之職權→為立院職權行使法之法源依據(§7) 立法程序包含立委之出席&議決之法定人數(立院職權行使法§4,6) 如果「議事錄已顯示」委員出席未達法定人數,個人認為已違反「正當立法程序」等憲法基本原則。 案#342解釋文意旨,法律之無效不以牴觸憲法為限,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即可認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議決程序),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無效 所以,(B)若說明顯無決議通過,依解釋意旨才算明顯重大… (D)議事錄已顯示未達法定出席人數→縱非直接違反憲法本文;依前判斷應認其有牴觸憲法之重大明顯瑕疵。
個人想法,如有錯誤,請高明指教! |
6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