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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 號解釋,對警察勤務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警察勤務條例僅為單純之組織法
(B)警察之任意臨檢無法律授權
(C)二年內應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
(D)警察勤務與比例原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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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蔡長軒 國三上 (2010/12/31)
釋字第535號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 號解釋,對警察勤務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A)警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