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 號解釋,對人民團體法未規定人民團體名稱,但「社會團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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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ny Wang 國三上 (2012/02/18)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