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 條規定,人民應如何聲請統一解釋法令?(A)人民經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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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Huang 大二上 (2010/07/0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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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m 高一上 (2018/04/13)
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三)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四)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 引用自: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3_02.asp |
7F earthqu19 國一上 (2020/07/25)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為「憲法訴訟法」,憲法訴訟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 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等。本次修正最大的改變是,其審理結果改以裁判方式宣告之,以符行使司法權之本質。明定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 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