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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 -> 原處分機關
建設局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
訴願法 第 13 條 顯名主義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故以建設局為原行政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為訴願機關
設有某公司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營業執照,該局先徵詢衛生機關、環保機關及工務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