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 高三上 (2012/11/16) 所謂法定之公權力委託行使係指私人或民間團體依法律規定取得公權力行使之權限,此種委託既因立法者於法律中自行規定,而與行政機關之意思無關,則受託人權限之取得及其行使方式,皆應依授權法律之規定〔7 〕。屬於法定委託者,例如臺灣船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保障國家法益,得為緊急處分(海上員警權)。此外,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船長和機長基於此等法律之授權,即得採取包括公權力行使等之一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