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5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稱之為: (A)委託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