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應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為之
如果答案有內政部,是不是也可以選呢?
國籍法第17條: 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48 邱君 20 年前赴海外移民,申請喪失我國國籍,現年邁返鄉,欲回復國籍,首先..-阿摩線上測驗